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74********,汉族,初中文化,萍乡市**厂投资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16日被上栗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5日再次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萍乡市**厂投资人及业务负责人。2011年至2012年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同案人吴某某为谋取竞争优势等不正当利益,在向马关县**公司销售烟花爆竹等货物中两次向该公司的周某某给予回扣费共计人民币185500元。2015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同案人吴某某主动到上栗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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