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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俊星)(公开版)_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61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被宁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4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沿宁津县乡道Y85线(宁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柳镇庞家寺村西头弯道处时,撞到公路南侧标示杆上,致张某某伤,摩托车损坏。2019年11月12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3mg/100ml。2019年11月21日,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宁津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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