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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俊杰)(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2********,汉族,大学文化。住:曲靖市麒麟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张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北路由南向北行驶。00时16分许,该车行驶至万宇泛亚国际商贸城路段时,云******号车前部与同车道内聂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20.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虽发生事故但后果轻微,不宜认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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