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3********003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现住克拉玛依区**园**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10月至12月期间,刘某某在克拉玛依市区**市场彩钢板房、建材城**店内、**小区**幢**单元**号、**小区**园**幢**单元**室、**汽修厂二楼办公室等地组织朋友和生意伙伴田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邱某某、郑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等人以打“普拉斯”的方式赌博11场,每场抽头渔利5000余元,共计抽头渔利55000 余元。
在赌博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刘某某提供赌博场地和帮忙抽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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