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家门口,张某甲与其儿子张某乙因家庭矛盾与发生争执,后张某甲用拳头对张某乙面部实施殴打,致使张某乙面部受伤。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张某乙系父子关系,张某甲取得了张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