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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保平)(公开版)_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县,住**乡**村,系宜川县****行政村村支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宜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9日曹**酒后同妻子杜**到宜川县**乡**行政村队部,找村支书张**商谈其大棚被拆掉后其损失的费用问题,曹**先后在**村队部的第一书记房间和队部值班室与张**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撕打,后致曹**受伤,当晚曹**到宜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月25日,经陕西省宜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8年4月10日张**与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曹**13万元已履行,曹**2020年7月7日出具谅解书,对张**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经宜川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张**社区矫正条件成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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