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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健)(公开版)_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侦监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88********,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31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9月1日由建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建平**矿业有限公司**队队长,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建平**矿业有限公司**队**。2020年8月16日10时10分许,因建平**矿业有限公司帮扶贫困户陈某某家中修建猪场,需要向陈某某家中运输渣土垫猪场地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矿山生产的矿用自卸货车未经登记的情况下,指使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章驾驶无号牌矿用自卸货车开出矿区生产范围,由西向东行驶至苏化线3km+202m处时,与对向行驶吴国新驾驶的另一辆无号牌矿用自卸货车相刮后,又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2020年8月23日经建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建平**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26万元,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单位的主管人员,明知车辆属于无号牌车辆还指使张某某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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