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0036,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县,住**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乘坐客车从**县至鹤庆县**镇赶集,在张某某到**镇**街农贸市场李某某的“**纯粮酒”店内买酒过程中,趁李某某在卖给他人酒时,将李某某放在店内茶几上的一部价格为5800元的IPhoneXs苹果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返还失主。
本院认为,张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作案时年龄为87周岁,现目前因病身体状况较差,且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返还失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之一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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