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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光平)(公开版)_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村**组,住址**。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妻子廖某某、儿子张某乙(本案被害人,殁年27岁),由宣汉县明月乡街道往大渔池村方向行驶,即日22时许,该车行驶至宣魏路10KM+200M处时与道路右侧波形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乙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宣汉交警大队认定,张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廖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甲立即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乙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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