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犍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张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镇方向往**镇方向行驶,12时40分,当车行至犍为县**镇**村**组路段,该车在倒车过程中,与后方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后经犍为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报警,张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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