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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全新)(公开版)_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石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新,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61963032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阜康市九运街派出所,住阜康市阜新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新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张*新在其弟弟张*军的安排下到农业银行石河子市兵团支行申办1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在申请表上填写虚假的居住地址及非本人的联系电话(实际为张*军的电话号码)。张*军伪造被不起诉人张*新名下的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承包合同复印件及大额存单,作为资信证明向银行提交,被不起诉人张*新对张*军提供伪造的承包合同、大额存单知情。2014年11月,张*军到农业银行石河子市兵团支行领取张*新名下卡号为625998000374****的信用卡并激活、使用。被不起诉人张*新明知张*军使用该卡并有大量欠款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追回该卡。截止2016年12月,该卡透支本金99963.65元未予归还。银行催收人员通过申请资料所留电话联系到张*军,张*军将被不起诉人张*新电话号码提供给银行。2017年年初,银行对被不起诉人张*新电话催收。2017年4月21日,银行以EMS邮件形式向张*新所留虚假地址发出催收函。2017年7月23日,银行以上门形式对被不起诉人张*新进行催收。2017年12月13日,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9日对该案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张*新于2018年4月16日、9月21日分两次归还完涉案信用卡所欠本金99963.65元及利息26151.1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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