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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兴乾)(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2016年3月29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古浪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17年8月3日因赌博被古浪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年10月4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8公里+80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发现张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依法带其至古浪县**医院提取静脉血样。2020年9月17日,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送检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7.6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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