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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兴昌)(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3417,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镇家中饮酒后,驾驶牌照为甘K***32普通二轮摩托车到托河途中(康阳路73KM+500M)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平均值为106.9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也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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