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3417,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镇家中饮酒后,驾驶牌照为甘K***32普通二轮摩托车到托河途中(康阳路73KM+500M)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平均值为106.9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也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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