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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兵)(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正式职业,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街**社区**小区**室),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2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辽L****0号黑色大众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街**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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