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侦监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12月1日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12月15日发布关于达川区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达川区境内天然河流流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捕期暂定10年,禁捕开始时间从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在禁捕水域内从事一切生产性捕捞活动;禁止使用定置网、徒手抛网、地笼等捕捞行为。
2020年11月2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达州市达川区平滩镇金鼓村境内铜钵河一处河道内,放置4张定置网捕鱼。2020年11月3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收鱼网时被民警发现,4张鱼网及已捕获的一条长约9厘米的鱼均被现场查获。达州市达川区渔政管理工作站认定,现场查获的鱼网中有一条刺网为1米高、50米长,内层网眼长3.5厘米,不符合国家对天然水域捕鱼网眼长度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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