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0934,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某某市某县,住山西省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沃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3时40分,张某某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53mg/100ml)驾驶无号牌大运牌二轮摩托车,沿曲沃县晋都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曲沃县疯狂烤翅饭店门外路段,与头南尾北赵某停放的铃木牌小型普通客车(临牌豫A*****)尾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其与被害人赵某通过曲沃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节后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赵某谅解,其本人受伤严重,并由赵某方保险公司为其赔偿损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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