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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军超)(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安新县,公民身份号码130632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镇**村,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和其父亲张某乙开车行驶至安新县**村牌楼附近时,与王某甲、苑某甲因超车问题发生口角致打斗,后被人拦开。张某甲因见张某乙被打倒在地,便电话告知同村的魏某甲让其开车载着张某乙去医院,同时,苑某甲打电话叫来其父亲苑某丙、大伯苑某乙,该二赶到现场后,对张某乙劝解不成,双手再次发生口角。后张某甲与苑某乙、苑某甲等人互相抓打在一起,至被人拦开。张某甲因感觉吃亏,便从自家车里拿出一根撬棍,朝苑某甲头部抡去,苑某乙、苑某丙见状,便与张某甲互相抢夺撬棍,期间,张某甲用撬棍打到苑某乙右手,后该撬棍被魏某甲夺下,双方再次被人拦开。经鉴定,苑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苑某甲、张某乙的伤情均属轻微伤。2019年11月13日,张某甲一方赔偿苑某乙一方人民币三万元,对方表示谅解。2019年12月6日,张某甲在家被进行依法传唤,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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