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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军)(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家住黔西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20时58分,被不起诉人张*饮酒后驾驶贵A*****号小型轿车从罗平县龙门街***路火烈鸟网吧对面向入城方向行驶,被罗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器检测,呼气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4.27mg/100ml。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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