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冬梅)(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5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B****1号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从工人村匝道口沿东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疏港路匝道口时,被执勤交通警察现场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抽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4.38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