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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冰峰)(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30011982********,回族,**文化程度,甘肃省合作市人,住临夏市**小区**栋**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儿子(一岁半)用钥匙划了被害人马某某停在大西关路“桑乐橱柜”商铺门前的小轿车,马某某质问张某某是如何看孩子的,后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撕打在一起,在撕打的过程中张某某对马某某的眼部和鼻部各打了一拳,致马某某鼻部、右眼部受伤。后经临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左侧鼻骨多发骨折,右眼球钝挫伤、矫正视力1.0,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张某某是由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案发后自愿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自愿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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