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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利令)(公开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4********,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郸城县**镇**村 ,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 日00时23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寻找其失踪的爷爷,酒后驾驶豫NGE05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睢县056县道范洼路段处,被睢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 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3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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