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9221988,汉族,初中,户籍地河南省清丰县固城乡,现住在河南省清丰县固城乡;2020年06月17日,因失火罪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拘留。2020年7月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孟某某(另案处理)在濮阳市中原路与绿城路交叉口院内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孟某某无证持气焊切割工具切割钢架时,将濮阳市京开路仓库引燃,造成被害单位濮阳市某某经销处、濮阳市华龙区某某店、濮阳市某某住宅楼墙体、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居住的房屋等财产毁损。经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毁物品价值共计159831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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