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1984年9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奇巴拉尕什边境派出所,住塔城市xx 小区x期x号楼x单元xxx。被不起诉人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与朋友刘某某在塔城市昌南国际某配店吃饭饮酒。当日凌晨3日许,张某驾驶新Gxxxxx号小型轿车从塔城市昌南国际出发,行驶至塔城市建新街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张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鉴定意见为:张建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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