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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勤周)(公开版)_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住范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苏G*****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乡**路段时,被范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0.92mg/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G*****的轿车行驶至**乡**小学门口时被巡逻的民警查获。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张某甲和张某某中午一起饮酒。

3、视听资料。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查获时的情况。

4、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0.92mg/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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