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镇**村**组**号,住古浪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古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2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古浪县**镇**桥头向东50米处时,被古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当场对张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至古浪县中医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样。2020年3月4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2.83mg/100m。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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