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6********,汉族,大学本科,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宁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1时39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宁津县宁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时集红绿灯处,被执法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张某甲酒精含量为82mg/100ml。2019年12月18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2mg/100ml,张某甲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20mg/100ml、未造成事故,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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