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65********,汉族,中专文化,从事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上栗县**镇**大道**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晚,张某甲与其妻子彭某甲等人在上栗县金山镇农家大院吃饭,席间喝了两瓶左右啤酒。21时26分,张某甲驾驶赣J*****小型普通客车从上栗往萍乡方向行驶至萍洪高速公路上栗收费站外广场时,被在该处执勤的高速民警查获,经现场进行酒精检测,发现张某甲体内的酒精含量95mg/100mL。后经抽血送至分宜钤阳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发现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平均值为84.6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