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8********,汉族,中专毕业文化,家住贵溪市**镇**村**组。2019年12月9日对张某交通肇事一案立案侦查,12月9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7日18时08分许,张某驾驶赣******号小型轿车从上饶沿320国道往贵溪方向行驶,驶至320国道弋阳县圭峰镇上张村委会门前路段撞到行人陈某某,导致行人陈某某被甩至对向车道后与由缪某某驾驶的赣******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某受伤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第3611261201900001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撞到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张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张某主动拔打报警电话和施救电话,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死亡后,被不起诉人张某及家属与被害人陈某某的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谅解了张某某的肇事行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依法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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