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县人,家住临夏县**乡**沟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2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NB****号小型轿车,从本市**新村行驶至本市**中学附近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张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08.34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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