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路**号楼**,户籍所在地沈阳市瓦房店市**乡**屯**号。系辽A****N小型轿车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1时06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A****N黑色丰田牌轿车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文大路时,被交通民警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静脉血样进行乙醇检测,结果为11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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