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清溪镇永安村**组**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犍为县清溪镇向玉津镇方向行驶。20时57分,当车行至清溪镇胭脂村4组外路段时,该车与行人叶某某相撞,造成叶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叶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某某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1万余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叶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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