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30211994********,大专文化,无业,户籍甘肃省临潭县**乡**村**社**号,现住临潭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合作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2时15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甘AW****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合作市通钦街体育场门前路段处时,被合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8.4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案发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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