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汉族,初中,住河南省方城县赵河镇**村**庄**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1日0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方城县赵河镇**村超市门前由西向东倒车时,与由北向南欧阳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欧阳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张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欧阳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及其家属主动和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协议,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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