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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国银)(公开版)_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蓝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住蓝田县**镇**组,农村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蓝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0时45分许,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5的小型轿车,沿蓝田县三里镇温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邮局附近时,被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张某某被民警带到蓝田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查,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醇浓度为87.6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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