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3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街,现住址:盘山县**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同年7月20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L****7号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大道/**街附近时,被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为108.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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