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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姜江)(公开版)_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200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住壶关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壶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帅。

本案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中午12时许,王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壶关县**镇**小区发生性关系之后,张某某将此事告知闫某某,闫某某又将此事告诉其丈夫靳某某。当晚靳某某纠集宋某某、李某某等人同张某某、闫某某、肖某某开车至壶关县**乡**村,就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一事向王某某讨要说法。该六人在**村村口与王某某相遇,靳**、宋**、李**随后多次对王**身体不同部位进行殴打,之后三人要求王**下跪并向张**道歉,在王某某下跪道歉过程中张某某朝王某某脸部扇耳光。

2018年12月24日经壶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王某某左眼损伤为轻微伤,左耳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且与被害人签署了和解协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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