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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子微)(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路**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村**屯)。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光荣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8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辽B****6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大连市旅顺口区九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4号”线杆处与在此路段于人行横道内由东向西行走的被害人赵某某相撞。此事故致车辆受损、赵某某受伤。赵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旅顺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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