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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学军)(公开版)_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太检公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210904******016X,汉族,硕士学历,阜新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镇**,现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住所。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18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辽J****2号轿车在黄家街铁道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立案过程中未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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