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人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0********,汉族,初中文化,住: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抓获。同年11月11日经我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但无逮捕必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已于当日依法将张某某释放,并于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人保)。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23日到**镇转长河村委会麒麟四标工程工地上,趁工地看守人员不备,秘密的将黑色金属冶炼压廷品工作锚具盗走放在其三轮车上准备拉走,后被工地看守人员发现后报警,经民警到场后在张某某的三轮车上查获其盗窃的黑色金属冶炼压廷品工作锚具67个,经曲靖市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金属冶炼压廷品工作锚具价值542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年满60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归还被害人并取得书面谅解,属初犯偶犯;根据最高检少捕慎诉的要求,承办人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可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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