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街道**村**屯**号**,住大连市高新园区**街**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凌水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3时1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5“荣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高新园区屹馨东街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通警察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89.14mg/100ml。
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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