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4********,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现住崇信县西南路御苑小区****室,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崇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23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L0W***白色小轿车,拉载尹某某和杨某从赤城街道出发,准备驶回新安煤矿。当行驶到新窑街道“X空间”音乐烤吧门口时,与被害人白某停放在路边的甘LV7***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甘LV7***号小轿车左侧后轮、右侧前轮及保险杠受损;甘L0W***号小轿车右侧前轮部位受损。被害人白某报警后,崇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发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至新窑镇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样本并送检。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6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80mg/100ml临界值。崇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事故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白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甘肃明证司法鉴定所甘明证[2020]法毒检字第700号关于张某某一案的法医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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