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宏飞)(公开版)_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师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师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听取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被害人张某乙、朱某某)沿曲靖市师宗县境内福昆线由师宗县城向法雨方向行驶,于20时27分行驶至师宗县福昆线K2347+500m处时,与沈某某停放于路边的云******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相撞肇事,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当场死亡,张某甲、张某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颅脑及胸腹部损伤死亡。经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某、张某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本案其中两名被害人(伤者张某乙、死者朱某某)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父母,被害人张某乙及朱某某家属均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免于刑事处罚。本案被害人沈某某也表示对于自己车辆受损的赔偿等相关问题愿意双方私下自行处理,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真诚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请求本院不起诉的申请书,请求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经本院审查,和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内容合法,且符合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于2020年7月2日由本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乘车人一人受伤、一人死亡,驾驶人张某甲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真诚悔罪,被害人张某乙为其父亲,死者朱某某为其母亲,且获得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