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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宝君)(公开版)_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沾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8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4时许,在滨州市沾化区**镇**村徐某某家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戏闹被害人王某某(男,49岁,住沾化区**镇**村),二人发生争执,进而互相厮打,被徐文广拉开后。张某某回家中拿手机(白色vivo牌)后又返回徐某某家。张某某和王某某在徐某某院子里再次发生争吵,进而相互厮打,张某某用拿手机的右手打王某某的嘴部,致王某某牙齿受伤,其中三枚无法保留。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29日,张某某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15000元,取得王某某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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