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5月21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张某某在玉田县和丰润区办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等个体用相关手续4套,后转手卖予果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三千余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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