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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宝生)(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太原市**区**镇**村**排**号,无业。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22时39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晋A****5号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村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2.3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张某某血样进行含量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97 mg/100 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张宝生,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31968062955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镇柏崖头村二排15号,无业。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宝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22时39分,被不起诉人张宝生驾驶晋A92Q45号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汾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汾西路下槐村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2.3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张宝生血样进行含量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97 mg/100 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宝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宝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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