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沈河区****工作人员、中级技工,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大东区新龙街*号4-*-2,住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路**甲3-*-3-*。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00时12分,饮酒后驾驶辽A*****号小型汽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95号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张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24.1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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