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一部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翻墙跳入刘某某(被害人)家平房家电店修理部,从后窗进入屋内盗窃一些铜管、包装纸壳后带着东西从窗户跳出,翻墙出大院把东西送到自己家仓库里。
****年*月*日*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翻墙跳入刘某某(被害人)家平房家电店修理部,从后窗进入屋内盗窃一些铜管、包装纸壳后带着东西从窗户跳出,翻墙出大院把东西送到自己家仓库里。
****年*月*日*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翻墙跳入刘某某(被害人)家平房家电店修理部,从后窗进入屋内盗窃一些纸壳、铁架子后带着东西从窗户跳出,翻墙出大院把东西送到自己家仓库里。
****年*月**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刘某某(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双发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年*月*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所盗物品全部返还给刘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全部返赃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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