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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宸)(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5********,汉族,本科文化,住六安市金安区**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租住六安市裕安区**小区**号楼期间,多次到**号楼**室合租房处,在合租房过道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汪某某的女式内衣共计9件,在被害人汪某某租房内窃取面膜4张。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234元,其中4张面膜价值40元。2019年10月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再次进入该合租房时,被汪某某男友现场抓获并报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两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证人储某某证言;

被害人王某某、汪某某陈述;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

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涉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涉嫌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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