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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小义)(公开版)_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开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时系**,户籍所在地唐山市高新区**,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4时许,在开平区205国道**门前,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B*****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西向南右转弯驶入该公司时,因驶出道路时未按规定让行,与被害人鲁某某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被害人鲁某某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后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事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均向本院提出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意见。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张某某、被害人近亲属均向本院提出不予追究张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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