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乡**村,住柳林县**镇**小区。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晚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机动摩托车,行驶到柳林县柳林镇田家沟路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检查的柳林县交警队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张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3.4mg/100ml,交警人员随即将张某某带到柳林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随后将其带至交警队约束醒酒并进一步进行调查。后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检验报告,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65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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