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小军)(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乡**村,住柳林县**镇**小区。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晚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机动摩托车,行驶到柳林县柳林镇田家沟路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检查的柳林县交警队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张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3.4mg/100ml,交警人员随即将张某某带到柳林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随后将其带至交警队约束醒酒并进一步进行调查。后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检验报告,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65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